(2017)浙0304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初生与吴铄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初生,吴铄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011号原告:朱初生,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吴铄坚,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告朱初生与被告吴铄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朱初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初生负担。审 判 员 陈温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