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素云申请执行王要利、高向涛、王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云,王要利,高向涛,王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32号申请执行人:张素云,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要利,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高向涛,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小利,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素云申请执行王要利、高向涛、王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0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王小利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60000元。(2017)豫0482民初80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