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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素云申请执行王要利、高向涛、王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云,王要利,高向涛,王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32号申请执行人:张素云,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要利,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高向涛,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小利,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素云申请执行王要利、高向涛、王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0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王小利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60000元。(2017)豫0482民初80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