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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2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国良与罗小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良,罗小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2691号之一原告:曹国良,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罗小庭,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曹国良诉被告罗小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曹国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国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曹国良负担。审 判 长  黄科军人民陪审员  胡新春人民陪审员  沈华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