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执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金阿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阿武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05执4089号被拘留人:金阿武本院在执行杭州康家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阿武、徐雪珍(2016)浙0105执408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金阿武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