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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卢靓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卢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扬,男,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卢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靓己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