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胜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胜荣,刘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30行审38号申请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30MB0558303Q。法定代表人:施俊,主任。被申请人:叶胜荣,男,1970年7月21日生,住彭泽县。被申请人:刘贵云,女,1971年8月8日生,住彭泽县。申请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叶胜荣、刘贵云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 判 长 朱子贵人民陪审员 刘江林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