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0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秋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秋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780号原告:金华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088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月,女,汉族,系金华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沈秋献,女,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原告金华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秋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华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