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郭皖与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669号原告: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号。负责人:张华。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号。法定代表人:今井诚。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郭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