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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中领与吴云龙、菏泽龙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中领,吴云龙,菏泽龙発实业有限公司,李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89号原告:武中领,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吴云龙,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菏泽龙発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吴业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李中英,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中领与被告吴云龙、菏泽龙発实业有限公司、李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中领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云龙、菏泽龙発实业有限公司、李中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中领撤回对被告吴云龙、菏泽龙発实业有限公司、李中英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中领撤回对被告吴云龙、菏泽龙発实业有限公司、李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武中领负担。审判员  袁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