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485号原告:孙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张某某,男,住调兵山市。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