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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纪维芳与林金松、林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维芳,林金松,林美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289号原告:纪维芳,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金松,男,1984年11月4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美钦,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纪维芳与被告林金松、林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纪维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美钦的起诉。本院认为,纪维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美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维芳撤回对林美钦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杨云明人民陪审员  王述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