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纪维芳与林金松、林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维芳,林金松,林美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289号原告:纪维芳,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金松,男,1984年11月4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美钦,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纪维芳与被告林金松、林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纪维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美钦的起诉。本院认为,纪维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美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维芳撤回对林美钦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杨云明人民陪审员 王述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