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刁忠祥、霍桂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忠祥,霍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异13号案外人:于恩景,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故城县。申请执行人:刁忠祥,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故城县。被执行人:霍桂胜,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故城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刁忠祥与被执行人霍桂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恩景于2017年7月17日对执行原故城县瓦子庄供销社2号、××号土地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于恩景称,2013年9月2日由故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经河北大河拍卖公司拍卖原××瓦××庄供销社2号、××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牟德兴。2016年11月4日由牟德兴委托河北大河拍卖公司拍卖,将原××瓦××庄供销社2号、××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于恩景,并已办理成交手续,于恩景于2013年3月份实际拥有并使用挂牌经营至今。于恩景认为原××瓦××庄供销社2号、××号土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归于恩景所有。故对故城县人民法院查封、评估原××瓦××庄供销社2号、××号土地房产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刁忠祥与被执行人霍桂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刁忠祥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查封了霍桂胜位于原××瓦××庄供销社拍卖土地之上的2号、××号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霍桂胜对原××瓦××庄供销社2号、××号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且2号、××号土地之上的房产权属不明。本院认为,2015年10月12日本院查封“霍桂胜位于原××瓦××庄供销社拍卖土地之上的2号、××号房产”证据不足。案外人于恩景称原××瓦××庄供销社2号、××号土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归其所有,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原故城县瓦子庄供销社2号、××号土地之上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卢向东审判员 李兵开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