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尚梅诉被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尚梅,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648号原告:朱尚梅,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邓仕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尚梅诉被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尚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尚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444元,剩余1377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