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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照钧与景昕峰、马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钧,景昕峰,马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768号原告:王照钧,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景昕峰,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马清,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王照钧与被告景昕峰、马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照钧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照钧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退付王照钧775元。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