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照钧与景昕峰、马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钧,景昕峰,马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768号原告:王照钧,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景昕峰,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马清,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王照钧与被告景昕峰、马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照钧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照钧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退付王照钧775元。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