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艳房与李加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房,李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369号申请人高艳房,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加国,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高艳房申请执行李加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艳房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加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租赁费65139.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060元、执行费900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加国病故。经执行,李加国之妻阮素花(身份证号码410782196705140086)履行案款524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