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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芝柱与杨希美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芝柱,杨希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54号原告:徐芝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之、上官景旭,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希美。原告徐芝柱与被告杨希美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芝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芝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徐芝柱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