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胜荣与被执行人张富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胜荣,张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朱胜荣,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张富安,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胜荣与被执行人张富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和朱胜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9942.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4日朱胜荣以与被执行人张富安私下达成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朱胜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强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黑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