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伟、朴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朴宗,张聪,冯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梁伟,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朴宗男,男,朝鲜族,1984年9月6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张聪,女,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冯国艳,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生,无业,住潍坊市。本院在执行梁伟与朴宗男、张聪、冯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