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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伟、朴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朴宗,张聪,冯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梁伟,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朴宗男,男,朝鲜族,1984年9月6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张聪,女,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冯国艳,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生,无业,住潍坊市。本院在执行梁伟与朴宗男、张聪、冯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