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巧仙与赖玲、欧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仙,赖玲,欧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52号原告:陈巧仙,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盛,浙江省义乌市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玲,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欧会林,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玲(系欧会林的妻子),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仙与被告赖玲、欧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巧仙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巧仙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巧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陈巧仙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游璐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