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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巧仙与赖玲、欧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仙,赖玲,欧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52号原告:陈巧仙,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盛,浙江省义乌市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玲,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欧会林,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玲(系欧会林的妻子),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仙与被告赖玲、欧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巧仙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巧仙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巧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陈巧仙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游璐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