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永斌、李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吴永斌,李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19号。负责人曹文波,行长。被执行人吴永斌,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4日,住宝鸡市凤翔县。被执行人李晓玲,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6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永斌、李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25466.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晓玲的银行存款1167元,并向申请人发放。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03执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