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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彭琰宾、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琰宾,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琰宾,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虹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广场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8629-7。法定代表人:王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琰宾因与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琰宾和上诉人金典公司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琰宾和上诉人金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琰宾和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上诉人彭琰宾负担473.5元,由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红审判员  肖永兰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