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众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众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催4号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吴乐成。委托代理人:于广超,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出票人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收款人为湖南长高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哈尔滨远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为浦发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号码为310000512659581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市众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浦发长沙麓谷科技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人民陪审员 谭芳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