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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叶香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叶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62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叶香,女,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上诉人王叶香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民初3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叶香上诉请求:撤销(2017)苏0684民初3933号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虽然王叶香与蒋玉珊、王小花、蒋仁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并没有认定蒋仁金为共同借款人,此次王叶香提起诉讼系要求王小花、蒋仁金为蒋玉珊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以便执行。王叶香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受理,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王叶香提供的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借款抵押合同、他项权证(证号:海门房他证字第1420070**号)等材料来看,王叶香与蒋玉珊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蒋仁金、王小花系抵押房屋的所有人,王叶香现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原告主体适格,符合上述起诉条件。抵押房屋坐落于海门辖区内,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民初39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海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明渠审 判 员 陆久斌审 判 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新珠书 记 员 陈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