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4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国杰与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杰,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56号原告:周国杰,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春,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港原告周国杰与被告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国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国杰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柴英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