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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香言、徐金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香言,徐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姚香言,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金广,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姚香言与被执行人徐金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焕宝审判员  刘 韬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