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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兵兵与师雄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307号被执行人:师雄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兵兵与被执行人师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划拨师雄雄住房公积金38700元。现查明,师雄雄与妻子已离婚,有一儿子在兰州交通大学读书,其所在单位天水新华印刷厂每月工资为1300元,家庭特别困难,余款9200元再无力给付。申请人刘兵兵了解被执行人师雄雄的家庭状况后遂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刘兵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郝亚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