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鹏与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鹏,耿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032号原告:张志鹏,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佳,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健,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张志鹏与被告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讼保全费34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张志鹏负担。审判员 曹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