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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鹏与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鹏,耿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032号原告:张志鹏,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佳,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健,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张志鹏与被告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诉讼保全费34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张志鹏负担。审判员  曹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