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立海、韦东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海,韦东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唐立海,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韦东夏,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立海与被执行人韦东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4月20日,执行依据:(2015)银民初字第553号、(2016)桂05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95042元及利息】,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立海与被执行人韦东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东夏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韦东夏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导致本次执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唐立海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韦东夏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瑞审 判 员 曾 强审 判 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蔡名伦书 记 员 贺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