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虎仁与杨世平、尹瑞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仁,杨世平,尹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虎仁,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世平,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尹瑞锋,又名尹瑞峰,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执行王虎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世平、尹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杨世平、尹瑞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杨世平向申请执行人王虎仁偿还借款本金290.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尹瑞锋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申请执行费3175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尹瑞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支付申请人,且本院在民事审判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杨世平所有的房屋两套暂不宜处置。另经本院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银行系统查询均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