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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东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东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7)鲁04刑更331号罪犯王东阳,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作出(2005)潍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鲁刑一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潍刑初字第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东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予以核准(刑期自2005年6月28日至2007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0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7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东阳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东阳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且在服刑期间被多次扣罚。本院认为,罪犯王东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且在服刑期间被多次扣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1日至202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