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段志华、李彩荣与赵兴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华,李彩荣,赵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段志华,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李彩荣,男1990年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赵兴辉,男,1987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执行段志华、李彩荣与赵兴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有良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存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