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耀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耀洪,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耀洪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梁耀洪伙同丘桂森(已判刑)以及“华仔”(另案处理)去到本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珠江旧大桥桥底,趁被害人张某1不备之机,由丘桂森负责望风,再由被告人梁耀洪伙同“华仔”盗窃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前址的电动保洁车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70元)。得手后,被告人梁耀洪与“华仔”携赃逃离现场。随后,丘桂森将该车销赃得现金人民币450元。2017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梁耀洪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园环卫站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耀洪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耀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耀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耀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耀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耀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梁耀洪退出盗窃所得财物发还给被害人张清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燕娜陈佩怡黄祖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