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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龚某、韩佳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某,韩佳燕,韩某,韩昌廷,韩士敏,薛秀真,广州军区珠江宾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长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57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某,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佳燕,女,200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法定代理人:龚某,系韩佳燕的母亲。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某,男,200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法定代理人:龚某,系韩某的母亲。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昌廷,男,200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法定代理人:龚某,系韩昌廷的母亲。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士敏,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秀真,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军区珠江宾馆。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号大院。法定代表人:许宝生,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广州市长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南路北侧乌基沙地段(广州市国正商贸城)自编6、7号楼三/四楼319B室。法定代表人:梁世爱。申诉人龚某、韩佳燕、韩某、韩昌廷、韩士敏、薛秀真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军区珠江宾馆、一审第三人广州市长捷广告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9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9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罗伟恒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