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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淑媛与鲍卫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媛,鲍卫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253号原告:王淑媛,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鲍卫刚,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王淑媛诉被告鲍卫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淑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媛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淑媛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