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02华根东与王朝稳、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根东,王朝稳,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华根东,男,1968年11月2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王朝稳,男,1964年11月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晓红,女,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华根东与被执行人王朝稳、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0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朝稳、张晓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华根东支付本金106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元,由被告王朝稳、张晓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晓红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计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6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于2020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晓红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0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冯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梅建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