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4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公司与何明昶、杨小洪、潘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公司,何明昶,杨小洪,潘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公司,住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6139-3。法定代表人:陈碧,行长。被执行人:何明昶,男,生于1979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杨小洪,男,生于1988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潘华东,男,生于1979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251号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公司申请执行何明昶、杨小洪、潘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明昶、潘华东在银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何明昶、杨小洪、潘华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明昶、潘华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