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立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41号之一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刚,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清收大队负责人。被申请人:李立峰,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户金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冀1121财保89号民事裁定,冻结李立峰名下的财产。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立峰名下财产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20元,由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