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德有、陈申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有,陈申冬,张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231号申请人:陈德有,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申请人:陈申冬,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申请人:张赟,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德有与被告陈申冬、张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德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申冬、张赟所有���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房屋(权证号20××75)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德有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后山村山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申冬、张赟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房屋,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止)。二二、查封申请人陈德有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山林,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止)。案件申请费610元,由陈德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