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刘佳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刘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佳在长城钻探井下作业公司辽河油田钻井项目发放的工资,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恢6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