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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1342号原告:钟某,女,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陈某,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6号。负责人:李宏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47号。负责人:杨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620.0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审 判 长  付忠超人民陪审员  时凤杰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怡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