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罪犯关宗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宗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149号罪犯关宗义,男,1972年2月15日生,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宗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35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关宗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关宗义与被害人张军曾因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8月2日14时许,关宗义与王志新等人在吉林市船营区独立路大林洗车行门前与张军相遇,关宗义等人持尖刀,张军持镰刀,双方发生殴斗,关宗义等人持尖刀将张军多处刺伤,王志新持类似木凳的木头架子,对张军进行殴打。关宗义等人持刀将张军的肝脏、左右肺刺破。张军因肝脏、左右肺破裂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军用刀将关宗义颈部、肩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案发后,关宗义亲属与张军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关宗义亲属一次性赔偿张军父母及妻子经济损失人民币167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七监区参加质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关宗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宗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