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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文成、尹宝杰与耿洪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成,尹宝杰,耿洪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247号原告:李文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尹宝杰,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耿洪波,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文成、尹宝杰与被告耿洪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文成、尹宝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文成、尹宝杰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晓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乐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