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文成、尹宝杰与耿洪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成,尹宝杰,耿洪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247号原告:李文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尹宝杰,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耿洪波,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文成、尹宝杰与被告耿洪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文成、尹宝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文成、尹宝杰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晓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乐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