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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李祥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04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费县梁邱镇侯家庄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盛学辉,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小店子村村民,住该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李某已将60000元返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