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鲁某申请执行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鲁某,女,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居民,现住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曹安琴,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延长线万隆小区C区。法定代表人向心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鲁某与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属于资不抵债企业,涉及社会群体利益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且被执行人正在进行抵押资产的回收事宜,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偿还义务143523.2元,承担执行费2053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权利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经回告申请人,并经本院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