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7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庆中与被申请人孙微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中,孙微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775-1号申请人:梁庆中,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被申请人:孙微丰,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申请人梁庆中与被申请人孙微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庆中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微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六区X号X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5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孙微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羊坊紫光园X号院X号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5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梁庆中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微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六区X号X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5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孙微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羊坊紫光园X号院X号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50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孙微丰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庆中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