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沈锋、徐关尧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锋,徐关尧,泮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沈锋,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徐关尧,男,1969年7月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泮小芳,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沈锋与被执行人徐关尧、泮小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徐关尧应支付给原告沈锋利息40000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泮小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车辆,在财保时查封的两套房产,因查封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了,本案先不予处置,因被执行人泮小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我院司法拘留15天,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关尧、泮小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