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应宗斌诉被告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宗斌,胡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713号原告:应宗斌,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生,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告:胡超,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应宗斌与被告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宗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胡超银行存款在9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宗斌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价值9万元的保单(保单号: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超在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