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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为民开设赌场一案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王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为民,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皖1802刑初41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为民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为民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为民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中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