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天保伍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凤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天保伍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凤萍,曹仁恩,吴凤英,吴凤华,伍良明,孙娜,沈铎,天津汇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24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8343负责人郭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元,该行职员。被告天津天保伍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847406664。法定代表人吴凤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凤萍,女,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曹仁恩,男,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吴凤英,女,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吴凤华,女,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伍良明,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被告孙娜,女,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沈铎,男,,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汇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风里8栋3门底商,组织机构代码07964086-X。法定代表人侯文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天保伍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凤萍、曹仁恩、吴凤英、吴凤华、伍良明、孙娜、沈铎、天津汇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天保伍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凤萍、曹仁恩、吴凤英、吴凤华、伍良明、孙娜、沈铎、天津汇乾商贸有限公司依生效判决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13778496.3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天保伍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凤萍、曹仁恩、吴凤英、吴凤华、伍良明、孙娜、沈铎、天津汇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天保伍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凤萍、曹仁恩、吴凤英、吴凤华、伍良明、孙娜、沈铎、天津汇乾商贸有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天保伍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凤萍、曹仁恩、吴凤英、吴凤华、伍良明、孙娜、沈铎、天津汇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机动车、房屋信息、证劵信息,未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