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43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三亚市。法定代表人:钟海军。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环球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0.7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